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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 2011-06-11 浏览次数: 2777

江西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2005年8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坚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原则,牢牢把握“以人为本、面向社会”的办学思想;围绕“综合性、有特色、高水平的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办学定位和“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适应的复合型、创新型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目标,树立质量立校、人才兴校、创新强校、文化铸校、和谐荣校的办学理念,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努力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秉承“静思笃行,持中秉正”的校训,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获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不予注册,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随下一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注册是学生维持学籍的必要环节。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并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学生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两周(含两周)以上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采用笔试(闭卷、开卷或闭开卷结合)、口试、专题论文、技能测试等多种形式。学生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五级记分制换算成百分制的方法:不及格为55分,及格为65分,中为75分,良为85分,优为95分。

第十三条 学生按课程教学要求修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大于或等于60分),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试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

第十四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1/3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当在考试前书面向学院申请缓考,教务处批准后,允许缓考,因病缓考必须有校医院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缓考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下一次该门课程考核,否则视为旷考。

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处理。

对于学生旷考的课程,该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和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和作弊,该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学校批准可以获得重修机会。

对于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以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具体办法参照《江西师范大学本科教育考试与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必须在处分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发给学习证明。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学校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九条 自第二学期末起,在校学习期间累计获得学分未达到所修课程总学分之40%者,学校将对其提出学籍警告,责其端正学习态度,提高学习质量。

第四章  考勤与请假

第二十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学生上课、考试、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军训、劳动、时事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当附校医院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院长批准。

学生一般不要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院长批准。一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凡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未续假者,均按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累计时数,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学生课堂考勤由任课教师和课代表负责。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

2、在拟转入专业领域确有特殊才能或兴趣爱好,并有省级或市级材料证明已取得相应业绩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拟转入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查批准。学生转专业应在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2、学生转学的手续,应在拟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经指定医院或校医院诊断,因病需要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在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往返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2、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离校治疗和休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3、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时间)超过规定学习年限的; 

2.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   无正当理由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

6.   自第二学期末起,在校学习期间累计获得学分未达到所修课程总学分之10%的;

7.   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本条规定作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处长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被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确诊为精神病患者、癫痫病患者或患有其它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3、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4、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江西师范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本科生修业年限为38年(专科起点为25年),专科生修业年限为25年,修业年限含休学时间。

第三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获得规定的总学分和必修课程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江西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 毕业、学位审核实行申请制,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学位审核同时进行。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以申请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辨等,达到毕业要求,发给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年并至少获得25学分,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二条 毕业证书(含辅修专业证书)、学位证书(含第二学士学位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对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91日起施行。原《江西师范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现行学校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凡过去已按我校颁布的原有关规定执行和处理的事项,一律不再改变。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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